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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查找当前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订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鉴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责任的明确和调整,考虑当前我市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情况,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漏洞,确保我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源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设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过渡期,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9月30日。过渡期间实行各监管环节的主、辅责任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分别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予以协助、配合;餐饮服务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仍然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具体配合办法在不违反有关法规情况下由部门之间协商确定。在过渡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继续加强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的部署,各区县、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结合我市食品最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继续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的集中整顿。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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