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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承办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办和指导有关行政赔偿事项。
  (八)承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外文译本。
  (九)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发放、监管工作。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负责清理、编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的正式版本和外文正式译本。
  (十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务、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长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办理机关人事、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培训法制工作人员的工作;负责政府法制综合研究、法制宣传工作。
  (二)行政法规处。
  承办政法、外事、军事、民族宗教、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政府法制工作;负责相关方面的草案拟订、审查、立法解释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三)经济法规处。
  承办财政、金融、税收、保险、证券管理、工业、交通、工商、农林等方面的政府法制工作;负责相关方面的草案拟订、审查、立法解释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四)法制监督处。
  拟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法制监督制度和办法;承担组织、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市县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有关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矛盾、争议的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监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
  (五)行政复议处。
  拟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办法和措施;承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事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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