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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译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审查说明,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组织拟订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制度和答复意见。
  (六)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承担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矛盾、争议和问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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