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自治区政府大院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指导、监督自治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政务服务、政务督查和应急管理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自治区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区政府的事项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对部门间有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政府领导决定。
(五)负责自治区政府督查工作,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对自治区决定事项及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报告。
(六)负责自治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
(七)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自治区政府领导做好需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八)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重点和自治区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