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建立8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推进和谐宁夏建设。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区区情和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二)坚持“保障对象属地管理、保障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四)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各级财政负担。
三、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