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实行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倍封顶办法,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即: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最高赔偿额度=当年全区养殖业保险保费×5。以全区为核算单位,建立人保公司政策性养殖业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含2倍),由人保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3倍以内(含3倍)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全区养殖业保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3倍-5倍(含5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精神,抓紧制定本地的试点意见,并于5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试点工作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农牧、林业等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病工作;研究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意见和建议。
气象、水利、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和灾情评估等工作。
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业务监督以及保险机构的协调。组织和引导保险公司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在出现灾害损失时,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查看定损和理赔工作。
人保公司主要负责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保、受理、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方案,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市、县(区)政府(包括农垦)职责:制订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自治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和保费补贴资金负担比例,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做好农业保险基础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协助当地保险机构落实农业保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