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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南昌市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9年南昌市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洪卫法监字[2009]36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卫生厅《2009年江西省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2009年江西省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我市职业病防治实际,我局制定了《2009年南昌市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上报。

  附件:1.2009年南昌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09年南昌市放射防护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南昌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以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水泥、陶瓷、机械制造等存在粉尘,金属冶炼、电池制造与回收存在铅、镉,箱包制造、制鞋行业存在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1、重点检查2008年度(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2、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实施(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以来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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