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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用辅料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的通知

  (2)证明性文件;

  (3)修订的说明书样稿;

  (4)修订的包装标签样稿;

  (5)药学研究资料。

  附件3:
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证明性文件:

  1、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三)五年内药用辅料制剂使用情况及不良反映情况总结。

  (四)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五)提供药用辅料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凡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六)药用辅料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附件4:
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
和药用明胶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1、药用辅料名称(包括正式品名、化学名、英文名称、汉语拼音等)以及命名的依据。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药用辅料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4)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及相关文献资料、生产、在制剂中应用情况综述。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的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包括辅料名称、化学结构式或分子式、用途、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等,须注明有效期,并应明显标注“药用辅料”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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