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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二、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及变更

  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许可证换证的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以及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其许可事项变更的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的规定不适用《实施细则》实施后批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的变更。

  三、关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库房的问题

  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应根据所经营品种的储存要求,设置相应条件的库房;库房总面积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库房面积的要求;库房平面仓间面积、层高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四、关于企业库房变更的问题

  凡申请变更库房(包括新建、改建、整体搬迁以及在企业注册地增、减库房)的企业,其库房的整体条件及配备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实施细则》对新开办企业的要求。

  五、关于企业配备履带式、滚轮式货物自动传输机械的问题

  鼓励在乌鲁木齐、昌吉市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配备履带式、滚轮式货物自动传输机械,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含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库房的企业)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

  六、关于企业配备货架的问题

  在乌鲁木齐、昌吉市新开办的药品批企业,其配备的货架应至少包括托盘立体货架、零货货架,其中,托盘立体货架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层数不少于二层;托盘立体货架仓库(区)应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以上。

  在乌鲁木齐、昌吉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和县(市)新开办的药品批企业,其货架至少应包括零货货架。

  上述货架应是钢制、整体结构牢固的药品储存专用货架;零货货架的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七、关于扫描设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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