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及变更
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其许可证换证的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以及国家局《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其许可事项变更的条件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二章以及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项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目、第三项的规定不适用《实施细则》实施后批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的变更。
三、关于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库房的问题
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企业应根据所经营品种的储存要求,设置相应条件的库房;库房总面积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库房面积的要求;库房平面仓间面积、层高应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四、关于企业库房变更的问题
凡申请变更库房(包括新建、改建、整体搬迁以及在企业注册地增、减库房)的企业,其库房的整体条件及配备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实施细则》对新开办企业的要求。
五、关于企业配备履带式、滚轮式货物自动传输机械的问题
鼓励在乌鲁木齐、昌吉市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配备履带式、滚轮式货物自动传输机械,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新开办企业(含2007年8月16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及变更库房的企业)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
六、关于企业配备货架的问题
在乌鲁木齐、昌吉市新开办的药品批企业,其配备的货架应至少包括托盘立体货架、零货货架,其中,托盘立体货架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层数不少于二层;托盘立体货架仓库(区)应占仓库总面积的40%以上。
在乌鲁木齐、昌吉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和县(市)新开办的药品批企业,其货架至少应包括零货货架。
上述货架应是钢制、整体结构牢固的药品储存专用货架;零货货架的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
七、关于扫描设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