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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区县(自治县)为主、经费市和区县(自治县)共担、向贫困区县(自治县)倾斜”的原则,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照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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