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在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的标准应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保持适当比例。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应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规范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全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