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拟定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三届市委第5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区县(自治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