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9〕7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困难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缴费补助资金应由各级财政部门另行安排,不得挤占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境内外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