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救助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金,需要救助的特大疾病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群众患病和需求情况自行确定。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三)住院医疗救助
在农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政策规定执行。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人员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50%和20%的医疗救助;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别给予不低于20%和15%的医疗救助。转到县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当地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在城市,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1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个人自付部分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重点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来弥补重点困难群众享受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的自负部分及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索赔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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