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48号 2009年5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援助就业,使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发挥更大的效应。根据《
就业促进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等服务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的岗位。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公益服务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所有,分别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管理,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2.城镇“4050”人员,即截止2008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