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导基金的支持方式。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并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部分作为优先股按照同期国债利率取得股息收益,其余超额收益由其他股东分享。
以跟进投资形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2.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承诺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总出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的投资领域;管理和运作规范。
3.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7年。引导基金委托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行使引导基金出资人权利。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中的有关问题。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我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
(二)营造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对于引进市外投资者来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对引进部门,视同引进工业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兑现,强化创业投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业投资业务。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的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创业投资者的信心,切实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积极争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根据国家和省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须通过省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登记,方可享受相关政策。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受理工作,指导帮助其通过上级备案登记管理,并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
(四)建立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鼓励、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发挥中介机构在咨询、评估、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