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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组织形式及注册标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在我市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规范和控制其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获取收益。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一)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扶持政策。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制定创业投资相关配套政策。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用于投资风险补偿。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5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并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境内外上市后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三)优先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50%的,且其他投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创业投资企业,可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经国家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特别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高层次科研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进入市场创办的科技项目,市有关科技计划积极予以扶持。
  (四)加强创业投资引导。设立市级(包括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为1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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