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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政发〔2009〕52号 2009年5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和壮大全市创业投资市场,拓宽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快企业自主创新步伐,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规模,完善投资市场体系,规范创业投资行为,促进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高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在3年内,全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5个以上,每县至少设立1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完成项目投资15个,培育3~5户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实现上市企业零的突破,基本形成支持政策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创新气氛浓厚、科技优势有效发挥、创新资源加快集聚的创新格局。
  二、广泛吸引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国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市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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