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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6.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及农民建房所涉及到的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区)政府集中会办、打包收取、集中支付,施工企业的施工营业税予以全额奖励。以代建方式建设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7.加强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管理,确保房屋建筑标准和质量。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按照省、市重点镇2-3名、一般乡镇1-2名的标准,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村施工队伍的培训和监管,确保队伍持证进场、工匠持证上岗、建设按图施工。
  8.加大对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组织和推进力度,总的牵头协调工作由市、县(区)农工办负责,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具体承担规划审批、业务指导、施工队伍培训管理、质量监测等职能。把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建房居住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制定建设计划,扎实稳步加以推进。
  二、引导农民到城市(中心镇)购房居住
  9.农民在履行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相关手续后,可以直接在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买政策性住房。
  10.凡属市域范围内农村户籍的居民首次到城市和中心镇购买普通商品房,除按规定享受已有的优惠鼓励政策外,原农村宅基地、住房退出的,契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补助奖励,并由购房所在地县(区)一次性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和3000元的安家补贴。
  11.购房进城(中心镇)居住的农民,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新机制。
  12.购房进城的农民子女到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可在居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与城市学龄儿童享受同等政策。
  13.购房进城居住的农民在医疗保险、就业再就业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政策。
  三、建立农村建设用地收购储备经营机制
  14.以县(区)为单位,成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直接收购农民退出宅基地(含宅基土地证以外实际占用部分)及进城农民所退出的房屋。房屋由该机构负责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宅基地交由当地村民小组复垦。
  15.对农民所退出的宅基地,按照不低于农村征用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区)确定。其中,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补偿面积按照原宅基地占地扣除新建房屋占地后计算;到中心城市、县城或省市重点中心镇购房的,给予全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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