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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
(宿政发〔2009〕53号 2009年5月2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通过拉动农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农民向集中居住点及城市(中心镇)集中,建设用地向城市(中心镇)集聚,农业生产向规模化转变,更好地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
  1.凡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在正式启动建设前,必须由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机构,严格按照《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以依托老村庄改造为主,编制村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并报经市、县规划和国土部门联合审批。
  2.集中居住点规划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建、联建、代建、统建等形式成片开发建设,提倡统一委托代建。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放线、施工指导、质量把关工作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3.农民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房后,必须拆除原有住房、退出原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在此基础上,由县(区)相关部门为新建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允许房屋在本市有购买资格的农民之间流通交易,并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专门为此类房屋上市交易提供服务。
  4.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可根据需要,由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相关金融机构按每户3-10万元的额度办理贷款预授信,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待房屋土地使用证、产权证办理后,以“两证”作为抵押,申办建房贷款,第一年利息由县(区)财政全额贴付,以后每年递减20%,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5.各县(区)分别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新农村建设基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向上所争取到的相关专项资金、对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有偿出让的收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补足。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收购以及农民建房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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