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记录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本部门非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组织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三)是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通知书;
(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
(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持听证秩序;
(五)决定中止、终止听证;
(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拆迁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明确听证内容及范围,宣读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以及必要的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许可理由,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对有关各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及依据进行询问。
(七)审查拆迁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由专人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