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教学模式。各县(区)和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承训学校结合实际需要和退役士兵特点,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各承训学校要切实加大实际操作课的比例,探索学分制,就业与培训同步的培训模式,采用模块式、一体化、行为引导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承训学校可根据退役士兵家庭、年龄、文化、培训专业等情况因人施教,采取函授、远程教学、半工半读等方式,满足学员的不同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档案管理
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确保申请表、退伍证、身份证、审批表、学籍卡等资料完备齐全。已参训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要及时履行手续,按照程序到县(区)民政局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各县(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档案,对已获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有工作岗位和复工复职等三类人员分类造册,在相关证件齐全的基础上按人建档。各县(区)民政局和承训学校要加强数据库建设,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建立完善数据库。
三、加强经费管理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应按照实际入学人员编制花名册,建立专项资金专户。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扩大开支范围和只领生活费不组织培训和完不成规定课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加强就业管理
(一)积极推荐就业。各县(区)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承训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确保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到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到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