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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二)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托街道办,成立若干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物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全面接管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同时直接接管政策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推行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做到在市区建成区内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

  (三)开发企业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在办理验收手续后一次性移交所在街道,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街道办事处视小区入驻率移交社区(居委会)使用。凡是集体控股物业企业接管的,与社区(居委会)共同使用,做到资源共享。

  三、推进市场运作,鼓励做大做强

  (一)加大培育一批龙头型物业服务企业。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街道参与,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以辖区小区数量为基准,确定物服企业数量,积极推进现有物服企业的兼并和重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物服企业,通过优化组合,逐步淘汰一批规模小、服务差、满意度不高的的物服企业,到2010年底,使市区物服企业总量保持在20家以内。

  (二)完善现有企业退出机制,对治安混乱、投诉较多、住户满意度不高的物服企业,所在街道(社区)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治安案件发生五次以上、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70%的物服企业,所在街道有权责令其退出。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开发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据《宿迁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前期物服企业。各街道要根据服务等级评定和收费许可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开发单位在小区交付使用前要将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对外公布。

  四、健全奖惩机制,提升整体水平

  (一)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物业属地化管理工作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部门责任目标,制订考核奖惩办法,依据年度物业管理工作目标责任,收取考核奖惩保证金,季度兑现奖惩措施;年底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各级齐抓共管,形成广泛参与的局面,推动市区物业管理属地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加大财政对物业管理补贴力度。从2010起,每区(管委会)要把物业管理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用于集体控股物服企业前期筹备、管理旧住宅区过渡、保障性解困房小区物业服务费以及老旧小区的整治出新等补贴。对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维修资金的老住宅或住宅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动员全体业主,将维修资金足额缴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加大对老旧小区的整治出新力度,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整治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的整治工作,通过市、区财政拨一点、挂钩单位帮一点、开发商担一点、业主出一点的“四点”办法,筹措资金,逐步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提升群众居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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