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82号 2009年5月26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推进和谐社区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管职能,加强属地管理
(一)市区各街道(乡镇政府、科级社区办)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所在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参与新建居住区的物业承接验收,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共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提请市有关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对随意改变房屋规划使用功能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责令业主限期整改;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所在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协调处理辖区内有关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对辖区物服企业的入驻、退出、评优、考核评级及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签署意见,并作为物服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评级、维修资金使用及资质升级转正的依据之一。
(二)市区各街道要建立投诉调解工作站,物管投诉由街道设立的物管投诉调解工作站属地负责,工作站应配备专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人员稳定。凡遇到投诉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事件,可提请市、区(开发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内小区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与具体实施工作,相关物服企业必须予以全力支持。
二、坚持权责统一,做到物管全覆盖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建1-3家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选择现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服企业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建),主要参与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的竞标。集体控股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