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立法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立法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江西省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五年立法规划”、“立法规划”修改为“立法规划项目库”。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 第四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了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江西日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江西日报》上刊登。
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江西省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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