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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统筹基金余额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市、旗县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期进行指纹采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出本市,个人缴费本息按规定进行转移;无法转移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应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含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18%的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应将负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各旗县区财政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实际(或预算)参保缴费人员应匹配的补贴资金划入市财政专户,待征缴期结束后与市财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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