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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3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00元。以上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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