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5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二、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四、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管理(市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坚持维护市容秩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好市容综合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