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申报产品类别相关领域内具有明显的专业技术优势;
(三)具备必要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
(四)具备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需资金;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质监系统内检验机构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还应当有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书面支持。
第八条 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局。
第九条 省局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省局应当将筹建申请的批复情况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十条 申报单位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申报单位,负责筹建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后2个月内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二)上报省局。
《筹建任务书》是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申报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将延期申请上报省局。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取消其筹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