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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六)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实施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全省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中医古籍整理研究,推进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的普及。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中医药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字综合、信息统计、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指导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文化有关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研究机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重点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规与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起草中医药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调查研究;组织拟订有关的中医药标准;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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