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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厅级),为省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省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等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全省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医疗、研究机构。

  (四)负责指导全省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执行国家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民族医医疗、研究机构。

  (五)组织开展全省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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