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测工作的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5月5日以粤工商广字〔2009〕178号发布 自2009年6月5日起施行)
为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可预见性,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告监测工作,发现违法广告,分析违法广告发布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措施。
第二条 广告监测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监测对象为辖区内发布的广告。
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应当指定专门的广告监测部门,依照法定管辖权负责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布广告的监测。对印刷品、户外等媒介和形式发布广告的监测,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在日常巡查中完成。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
第四条 广告监测应当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坚持日常监测、指定监测与集中监测相结合。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广告监测应当按季度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广告内容类别以及广告媒介和形式的范围。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广告监测计划。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全省广告监测计划,制定本地区广告监测计划。
第六条 监测用广告素材应当真实、准确。
广告素材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由被监测单位盖章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广告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业标准》(GS14-2006、GS16-2006)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