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7.1.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3根据各区县上报的灾情报告,结合灾情调查核实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口粮、衣被问题。
  7.1.6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区县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县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7.2.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根据各区县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调查核实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6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检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7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