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根据受灾地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程度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⑥根据灾情程度,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请款要求。
(5)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关于救灾的指示。
6.2.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分管副秘书长确定终止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某一区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20%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地当季播种面积的2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1%以上;
(4)因灾造成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数占当地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6)发生5.0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建议,由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
6.3.3响应措施。三级响应启动后,在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长)统—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2)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3)开展紧急救助。
①督促受灾地方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受灾地方做好救援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必要时,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受灾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情程度,督促受灾地方开放辖区内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如有需要,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④根据受灾地政府的报告,结合灾情程度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⑤将救灾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4)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对救灾救助的工作指示。
6.3.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市民政局局长确定终止三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区县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在10月1日(1月1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分县灾情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