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随时向市政府上报灾情,同时通报救灾委办公室。
(3)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4)市政府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开展紧急救助。
①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开放全市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④下拨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⑤根据灾情程度,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⑥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提出请款要求。
⑦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关于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分管副市长确定终止一级响应。
6.2二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0%以上,小于30%;
(2)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5%以上,小于30%;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小于1.5%;
(4)因灾造成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全市房屋总间数的0.3%以上,小于0.5%;
(6)发生5.0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二级响应建议,由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6.2.3响应措施。二级响应启动后,在救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1)市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能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趋势和灾情发展状况,与灾区保持24小时专线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随时向市政府上报灾情,同时通报救灾委办公室。
(3)救灾委办公室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及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4)开展紧急救助。
①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②根据灾情程度,开放全市各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
③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