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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助住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县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县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3)灾情核报。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2.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区县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救济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发生各种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三个等级:
  6.1—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
  (1)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30%以上;
  (2)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5%以上;
  (4)因灾造成死亡20人以上;
  (5)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占全市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6)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上述后果之一的;
  (7)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救灾委办公室提出一级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1.3响应措施。一级响应启动后,在分管副市长统—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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