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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修订稿)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职责
  3.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救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级响应
  6.2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联动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及其它突发性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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