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正确引导农业安全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现就做好宁波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产地准出试点,推进蔬菜、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和可追溯制度,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市地产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出试点范围及要求

  (一)蔬菜:实施单位主要为生产基地种植规模连片,大棚蔬菜不少于100亩或露地蔬菜不少于200亩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试点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2009年每个县(市)、区确定2-3个左右试点单位。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列入试点单位。提倡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自检。

  市级选择10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三品”基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产地准出管理试点单位。

  三、准出形式

  以县为单位,开具统一的农产品产地证明。开证程序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完善的田间档案记录、质量抽查等证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农业部门确定的质管员开具产地证明,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保证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者法人代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安全负全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