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遂府发〔20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产业高地建设步伐,积极推动生物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
1.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集中力量抓好对产业升级、产业链完善、行业技术进步等有重大影响的生物产业项目的论证、筛选、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上项目和资金支持。
2.加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在生物行业内具有关键技术优势、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3.对率先进入生物产业园区的示范企业、重点企业,对生物产业园区集群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4.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生物产业园区创业兴办企业。对在生物产业园区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5.支持生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生物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6.减免或降低工业项目建设收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生物工业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7.新建生物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年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后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8.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市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二)税收扶持
1.生物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
2.生物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