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四、发展土地规模经营

  (一)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独立经营耕地30亩以上,或独立经营农业用地50亩以上,视为农业规模经营。

  (二)探索规模经营实践途径。

  1、鼓励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2、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形式组建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农业合作生产,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3、鼓励种养大户、购销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推广机构等经营主体通过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把农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质量、统一技术、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目的。

  五、建立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财政支持激励机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经费;对转出土地支持规模经营的农户给予资金奖励;对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按土地规模经营大小实行以奖代补。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成立农业担保公司,把参与土地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纳入服务范畴,解决他们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

  (三)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基金,重点探索互保合作的方式。依托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共同组建“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的运作模式,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有力保障。

  (四)建立补偿机制。各地在发展二、三产业时,尽量不占用已经成型的土地规模经营基地。确实需要占用的,必须给予足够的补偿,或帮助异地重建相应的规模经营基地,以确保土地规模经营的稳定性。

  (五)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应与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以及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对具备流转条件的区域,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

  (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技能就业工程”,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为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