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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各类人才和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鼓励种田大户带头创办规模化农场,或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级干部受聘或离岗从事农村土地经营。鼓励各界人士利用技术、资金、项目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事农业合作生产。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从事农业经营。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或合作社。

  (七)搞好土地复垦。对因生产需要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生产服务性设施临时占用土地的,按设施占地面积和一定标准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占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期满,业主对占用的土地予以复垦,经国土、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不能按期复垦或复垦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复垦;拒绝重新复垦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

  (八)妥善解决撂荒土地。注重做好撂荒土地的流转工作,引导农民将撂荒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承租和经营撂荒土地。对撂荒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连续两年撂荒的承包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重新发包,发包收益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九)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在城镇规划区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与农户联建住房。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镇规划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转让、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鼓励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民退出宅基地,并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允许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十)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市、县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国土、司法等部门组成,办公室及仲裁庭设在农业局,成员由各机关相应的人员和聘请的律师组成,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可以向县区或市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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