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经营业主资质。农村土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业主的,必须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对受让方业主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对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进行审查,对项目的效益风险进行审查。单个业主受让流转土地达500亩以上(含500亩)的,由县区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县区农业局备案。城镇规划区农村土地流转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据城镇发展规划从严审批。
(四)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坚持“政府指导、自主协商”原则。县区农业局负责对辖区拟流转农村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土地流转双方在参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并坚持实物计价原则。
(五)组织土地流转谈判。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流转双方进行土地流转谈判,协商确定土地流转标的、年限、价格及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六)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建档。流转合同格式由市农业局统一规定。
三、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一)依托园区建设聚集流转。鼓励集中连片流转承包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进行规模开发,兴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产业基地。
(二)依托灾后重建整合流转。在农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恢复、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广泛倡导珍惜和节约利用土地,盘活更多的土地资源进入流转市场。
(三)依托条件改善推动流转。抓住灾后国家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契机,整合 “金土地工程”、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灾毁土地复垦整理、农业生态修复、农村公路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着力改善流转区域的交通、水利、生态、土壤等条件,增强土地对业主的吸引能力。
(四)依托就业转变促进流转。利用国家对农民工返乡和各类劳务技能培训的优惠政策,建立农民就业保险机制,通过提供劳务服务平台、开展劳务技能培训、务工信息引导、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引导农民参加农村建设和就地务工增收等,增强农民离土就业能力。
(五)鼓励流转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勾试点,支持周转指标有偿使用,引导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