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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答:因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应当同时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17、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的,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坚持不撤诉且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8、公诉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宣告刑事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查明被告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仍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诉的除外。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而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19、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附带民事诉讼。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
  答:二审法院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新发生的事项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者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赔偿额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原告一方在一审期间所提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如果该增加的赔偿额系原先发生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一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者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如何适用法律?
  答: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的裁定中,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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