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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2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刑一庭。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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