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4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推动科普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