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加大“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力度,2009年,全市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由去年的200人增至300人,今后视情逐年增加,相关政策待遇不变。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市人事局、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逐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基层的渠道。对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鼓励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应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聘)工作人员,应安排一定比例职位,定向招考(聘)参加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具体办法由市征兵办公室负责制定。
二、鼓励各类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进一步清理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便利条件。自2009年起,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新接收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委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管档案的,免交新接收高校毕业生1年的人事代理费用;符合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规定的,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财政资金将给予优先扶持,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企业在岗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须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