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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2009修正)

  (一)侵占、破坏石化企业的油(气、水)井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管道等生产设施;
  (二)盗窃、哄抢石化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
  第八条 未经石化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化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种植、养殖、取土挖塘、修建建筑物等活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扰乱石化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动:
  (一)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二)拆卸、移动、损坏各种标志;
  (三)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设施,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扣留车辆;
  (四)擅自在输油(气、水)管道上和管道两侧规定空间范围内及电力线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及站库的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石化企业应当对所属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埋入地下的管道,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将管道位置的详细资料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石化企业水、电、天然气的,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用户与石化企业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协议,并报市油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石化企业在施工作业中,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环境保护的,应当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有关产权人或环保部门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 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小冶炼厂、小化工厂、土炼油场(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原油收购站(点)、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的站(点)。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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