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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2009修正)

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9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工作管理,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油区内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石化企业)和所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对石油、天然气资源进行勘探、开采及生产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油区工作是指对油区内石化企业与所在地单位及个人相关事宜的协调、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油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油区主管部门)。
  油区所在地县(市、区)油区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油区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油区主管部门的指导。
  油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油区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公安、矿产、水利、工商、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石化企业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建立定期联席会制度,研究协调有关工作事宜。
  第五条 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机关登记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及生产。
  第六条 石化企业进行地质勘探、钻井、铺设管道时,应当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市油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油区主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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