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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关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关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经环资[2009]2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相继印发了《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为做好我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有关认定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认定程序

  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时由相关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取得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后,由区(县)经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通过天津市经济委员会网站(www.tjec.gov.cn)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经委公告名单。通过公告的企业将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委窗口)。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批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认定材料转送区县税务部门。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经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通过认定的企业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手续。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经委提出变更认定证书名称申请;变更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重新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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