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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2009修正)

  (一)考评人员人数不少于五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考评组长。
  (二)每次组成考评组时,应轮换部分考评人员,轮换的人数不得少于考评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评人员在同一鉴定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
  (三)申请鉴定人员与考评人员有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应当回避。
  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得参加其所培训学员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督导员等有关人员到鉴定场所实施现场督考,并对考核鉴定的过程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分别进行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对技师、高级技师的鉴定或初评还应当进行专业知识的答辩。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题库中没有的行业和工种的试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
  鉴定机构每次鉴定完毕,应当写出鉴定报告,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结果通知单,连同理论考试卷、技能操作评分表,考场记录等基础材料一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于考核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对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鉴定对象有违纪行为的,由考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中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四)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五)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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